仪表飞行教员等级模块课程

课程介绍

 

一、课程概述

本训练课程根据CCAR-141附件C8对仪表飞行教员等级模块课程的要求制定。受训教员圆满完成本提纲训练后,可以通过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的仪表飞行教员等级实践考试。本训练课程使用DA40NG单发飞机实施。



       二、注册条件

1.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且具有与该课程所适用的飞行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

2.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具有与所申请的仪表教员等级相适应的航空器类别仪表等级,或者具有与所申请的仪表飞行教员等级相适应的仪表等级权利。


三、课程内容

1.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应当至少包括CCAR-61部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和相应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教学原理训练包括:

(i)教学技巧;

(ii)学习过程;

(iii)对地面教学科目中学员表现的评定;

(iv)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v)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vi)课程研制开发;

(vii)制定授课计划;

(viii)课堂教学技巧;

(ix)训练设备的使用,包括酌情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

(x)分析、纠正学员错误;

(xi)与飞行教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xii)模拟航空器系统失效和故障所产生的危险。

(2)与课程所适用的单发飞机相对应的仪表等级训练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内容。

 

2.飞行训练

(1)在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飞行训练,其中至少包括3小时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前60日内完成。

(2)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条所列科目上,接受了由1.5.1中授权教员提供的适合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飞行训练。另外,其飞行经历记录本应当有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实践考试:

(a)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b)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c)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d)飞行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e)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f)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3)本课程不设置使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训练、高级航空训练设备的科目。

(4)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仪表飞行教员等级模块课程的每位学员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上述列出的适用于飞机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训练的操作内容组成。



       四、相关法规

CCAR-61、CCAR-141及其他相关训练法规。